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基本信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6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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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2年10月26日


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全文)(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决定》第2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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