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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后,我国已不再认定事实婚姻。若夫妻双方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被视为同居关系。同居与正式婚姻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解除这种关系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相比之下,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随时提出分手。因此,即便同居期间产生了孩子,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稳定性与保护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亦无明确法律依据。要确保双方权益,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时,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年龄及居住环境等因素作出判决。而在同居关系中,若双方决定分道扬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法律将保障子女的权益。
总结而言,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缺乏保护,若希望获得与婚姻相同的权利与保障,必须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来确认夫妻关系。同时,法律也提供了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途径,以确保儿童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因此,建议同居夫妻在育有子女后,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法律的正当性与双方权益的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