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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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对于违反海洋环保法和条例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有权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并赔偿国家损失。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四十一条的程序,向人民提起诉讼。



对于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受损单位和个人有权索赔。按照第四十二条,索赔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港务监督可以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不服,可以继续向起诉。涉外案件也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索赔者需提交详细索赔报告,包括污染时间、地点、范围、损害情况等证据和证明材料。



清除船舶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港务监督提交费用索取报告,报告应包括清除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明细以及清除效果等信息,以供核实。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尽,包括污染时间、地点、原因、损害情况等,以接受调查和处理。



对于船舶所有人试图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需要提交详细报告,证明污染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四十三条的特定情形,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污染。



港务监督在处理因船舶污染引发的赔偿纠纷时,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作出最终决定。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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