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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于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采砂活动。
各级需对河道采砂工作提供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而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则按照职责参与相关管理工作。河砂属国家所有,禁止非法采砂,采砂需保障安全并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河流情况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并在年度内公告禁采区,根据可采区情况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个人家庭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可免证,但不得销售。
部分特定河道的开采需经过上级批准,采砂许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决定,申请人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交投标文件。中标人需缴纳管理费和补偿费,领取许可证后需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作业,许可证内容包括采砂者信息、范围等。
采砂过程中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包括采砂许可期限、作业时间和地点等,并禁止非法行为。违反条例的行为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负责提供执法保障和举报奖励机制,以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十届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共35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