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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主要涵盖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以及海江、江海间的直达运输。但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包括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运输,但不包括用于军事、公务的船舶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还包括船舶属具。
海商法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海商法实行海事赔偿责任原则,允许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依法规定赔偿责任。此外,该法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