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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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3:28

通常情况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由案发所在地的机关负责进行立案与侦查工作,然而当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更适合开展侦查任务时,也可以由该机关接手此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地既包括定罪行为在何处发生,又包括犯罪所产生的后果在何处形成。
具体来说,涉及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设者及管理者的所在位置、遭受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点、发送途径、传递目的地及接收地,同时还应包括诈骗行为从开始至结束过程中的实际实施场所、预备状态、启动之处、途中经过以及最后的终结之地。
至于所谓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则主要包含被害人受骗之时所处的地方,以及犯罪分子通过诈骗手段所获取的财务的实际取得地点、隐藏地点、转移场所、使用地点、销售地点等相关环节。
对于那些由初次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机关进行侦查的案件,尽管在当时的诈骗金额尚未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在此后的时间里其总计数额累积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那么最初发现此案的机关便有权对此类案件展开进一步的立案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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