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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意义也可称对内国家行为,是指经*和法律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对国内全局性、重大性的国家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对内实施的统治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法律实体,是用于处理国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重大关系的对内国家行为。对内国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内国家行为从本质讲,是代表整体国家而不是仅代表某一行政机关的行为,它体现着国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因此,行为主体在身份和名义上是代表整体意义的国家还是某个单一的行政机关是它们的区别之一。(2)对内国家行为具有全局性、危急性特点,在行为内容上所处理的是直接关系国家全局,关系国家和全民族整体利益,直接涉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政权存亡、最基本政局能否稳定的危急问题。而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通常都是日常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具有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危急性。(3)对内国家行为具有*性特点,这里所称的*性是指国家要即时根据国际、国内*、社会形势而实施,通常表现为是针对突发性*、社会状况采取的紧急措施,往往不同于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对于这类问题,仅针对日常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无法处置的。
对内统治的国家行为主要包括:为保卫国家政权生存,控制政局,防止国家、民族*、抗救巨大自然灾害等而采取的总动员、宣布戒严以及其他紧急性措施等。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般是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通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主要原因在于:(1)国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它不是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单个、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代表整个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2)由于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因而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权力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而不属于人民*的司法审查范围。(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会影响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但在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国家行为包括*活动、公民行为和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