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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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0:19
包头市的残疾益保障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近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为第20号。公告中提及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2012年3月31日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得到了批准,并正式生效,实施日期为2012年6月1日。
这个决定的核心内容是对包头市的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对这些法规的修改体现了对社会公正和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视,特别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这一举措旨在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帮助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融入和参与。
自2012年6月1日起,包头市的残疾人将受益于这些修改后的法规,他们在就业、教育、康复、文化生活等方面将享有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保障。这一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包头市在残疾益保障工作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体现了对的尊重和保障。
《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经2009年10月29日包头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7章30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