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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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0:27
广州市于2000年5月24日通过并经广东省批准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各方权益。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该条例规定,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设定并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市和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的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条例详细规定了可抵押和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类型,如个人所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并要求抵押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如国有企业需经过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需经职工大会通过等。
抵押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信息,被担保债权、抵押房地产详细情况等内容,并要求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合同生效。
对于已抵押的房地产被拆迁的情况,条例也明确了处理方式,如拆迁补偿款的清偿或重新设定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审查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或通知不予登记的决定。
违反条例的行为,如隐瞒信息或非法手段获得登记,将受到法律制裁。如发生抵押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该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1990年市公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经2000年5月24日广州市十一届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26条,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6日广州市公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予以废止。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十四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废止《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