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受托人怎么区别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热心网友

1、从之间的关系区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区别。委托人:你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人。被委托人:被委托替其他人办事的人 。委托代理中一般说成委托人,被委托人;一般实务中说成委托人,受托人

2、从主从关系区别:被委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处理事务的人。比如A委托B去购买商品,A是委托人,B是被委托人。并且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3、从所代表范围区别: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扩展资料:

委托人(法律术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定义: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人的权利 百度百科:被委托人的定义及其分类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

您好

委托人是托人代理办事的人。受托人是受人委托、替人办事的人。

比如你要打官司,去不了。就委托朋友或律师办理,你就是委托人。你的朋友或律师接受你的委托就是受托人,也可以称为代理人。

一般要有书面授权,就是你要给受托人写一份委托书,说明给与的权限。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2021.1.1生效)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一、性质不同。

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责任承担不同。

委托人在授权全范围内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而受托人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数量不同。

同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只有一个;而受托人可以有多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举例:

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热心网友

本人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则本人为委托人,其他人为受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