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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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3 00:45
国税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学校不属于上述类型,但学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填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