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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日,特别行政区*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特别行政区*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