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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探头,应当设置标识。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记者从市*内保局获悉,到2008年前,全市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将按统一标准整合完毕,建成市、区县、街巷*图像监控网络的共享平台。按照《管理办法》,小区都要安装监控探头,并向警方备案。探头安装的部位将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协商,不会侵犯居民隐私。
8月底前北京各公共场所都将在监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安装统一的图形文字标识,提醒市民“正在受到监控”、“进入监控区域”等。
市*内保局保安技防处负责人说,设置标识的目的是通告探头的用途性能,提示市民进入监控区域,规范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百姓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警方表示,个人可以在家里安装探头,但不能用来窥探他人隐私,对着外面摄录是不允许的。此外,个人在家门口、楼道等公共区域处安装探头,例如为了抓获在住宅外墙上张贴小广告的人而在外墙上安装探头,如果未经允许,也是违法的。尤其是监控探头拍下的录像证据不能直接使用、传播,须交给*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