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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股东出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认缴出资额之间的差额应如何处理,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应该作为资本公积,且其权益归全体股东享有;二是认为应作为资本公积,但应该在章程中约定甲股东享有较大份额的权益;三是认为应该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在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约定是否偿还以及如何偿还等。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三种观点各有道理,故应在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后续处理。
热心网友
另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按照股东的比例转增,即使当初投入时只是其中一个股东的投入所导致的,转增的时候也是如此,因为在增加股东的时候,并不是只增加实收资本,同时也要同比例增加资本公积。这也就再次证明“同股同权”的法则。抛砖引玉下,欢迎大家讨论。。
热心网友
可以约定。等同于其他股东放弃这一权力。
热心网友
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案例:1,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用的很多,也就是用资本公积仅仅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2,在中小板的赣锋锂业(002460)中,也存在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做法,请参考招股说明书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