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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只有在以后期间实际发生时才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扣除,所以坏账准备增加不会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这里补提了坏账准备,因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万元,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后如果核销坏账,则
借:坏账准备 40
贷:应收账款 40
假如到年末利润总额100万,无其他纳税调整,则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
扩展资料:
一、坏账准备及其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期末对坏账准备进行重新核定,视情况补提或转回,实际发生或收回,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上简称坏账准备的计转发收。
①月末计提坏账准备10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
贷:坏账准备10万
②转回多提坏账准备2万
借:坏账准备2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2万
③实际发生坏账3万
借:坏账准备 3万
贷:应收账款 3万
④影响坏账因素消失,收回坏账
借:应收账款 5万
贷:坏账准备 5万
二、坏账准备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计提坏账准备,贷方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以影响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列示,影响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计提坏账准备,使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减少;转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使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增加。
三、计提坏账准备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借方,影响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税法不认同,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增。当坏账实际发生时,税法允许扣除,未来少交税,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资产,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
贷:坏账准备 10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
②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2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0.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万
③实际发生坏账3万
借:坏账准备 3万
贷:应收账款 3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0.7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万
计提的坏账准备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才可以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在账务上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当期会计利润,但是税法不认同这一做法,所有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增,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坏账准备-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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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债务单位财务情况及相关信息,合理估计,提出目录和提取比例经企业董事会批准执行。
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坏账准备是会计准则允许的会计处理。
从税法角度考虑,《中化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第八条里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解读: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只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坏账准备不属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 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才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上允许提坏账准备,税法不让提,所以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坏账金额*25%)
贷:所得税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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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只有在以后期间实际发生时才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扣除,所以坏账准备增加不会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这里补提了坏账准备,因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万元,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后如果核销坏账,则
借:坏账准备 40
贷:应收账款 40
假如到年末利润总额100万,无其他纳税调整,则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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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几个问题: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该题会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属于应纳税还是可抵扣?该不该确认递延所得税?
想明白以上问题 本题立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