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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生效的时间不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具体内容如下: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
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