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要留下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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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

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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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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