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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例: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银*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局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地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分局根据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条 派出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履行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