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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 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
多种原因导致损失 理赔纠纷往往发生于多个原因导致的保险损失。其中两种情况最易产生分歧。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理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据理力争索要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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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意外险当事人处理意外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意外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险法汐第55条第一款规定:除意外险单另有约定外,意外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机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其所承保的危机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危机险与意外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危机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根据逻辑推理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85. 86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危机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约翰·I.斯蒂尔先生所提出的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第二种,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即为近因。若逆推理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