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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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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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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个税没有这个扣除标准
如果你是因公实报实销,拿*报销,那么走费用是不扣个税的
如果是发放补贴的形式,就要交个税了
下面引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