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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事件一:提供合同开工日期、工程实际开工日期;证明延误开工非承包方的理由及证据;提供延误开工给承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以租赁的施工机械闲置、施工人员待工损失、施工材料仓储费用等);我建议最好让建设方做经济签证,及工期签证。否则积极补偿部分审计人员一般不给。
事件二:可进行经济索赔及工期索赔,需建设方签字认可。你方须提供横穿路基管线位置;保护施工方法;施工日期;养护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日期。
事件三:理由同上
事件四:因无合同,即对双方均无约束;故索赔无望。
有关工期延误造*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是否补偿,要看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变更约定;如果是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内的内容,不管理由均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有发包方承担,承包人需举证证明相关损失,须经建设方认可,一般审计人员无权认可并给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