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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第八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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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年利率24%。
24%~36%为自然债务,*不保护、不反对,多出24%的部分,支付了的不能要求退,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
36%属于高利贷,超过24%部分利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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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网贷、信用卡、贷款等逾期都是有逾期费的,但是有的有统一规定的,有的没有。目前所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息计算的本金是当月消费款项的总和,计息时间是: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息。并不是很多卡友想像的以逾期的天数计息。由于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还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比利率更高,一般为总金额的5%,而且月每个收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