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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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2号)、《保险*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等保险中介业务,须经中国*批准。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使用规范的名称: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字样;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上述中介机构均可向其客户提供保险事故索赔服务。三、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批准使用其他名称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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