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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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贵州省人社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贵州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12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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