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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位于该县安谷乡沙氽村洒浇雨组。2004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黔西南州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5年8月,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经群众举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晴隆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晴隆县王家湾金矿2005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调查认定,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〇二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采出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149163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8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依法吊销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