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为什么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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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3:36

(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特点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劳动者的选择行为市场化.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的相互选择。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各自利益,既存在不一致,甚至对抗性的一面,同时也有一致性的一面。此外,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则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协调。

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与现状看,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作了基本规定,表明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2006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2)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都仍明显地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劳动关系的失衡,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造成经营者侵犯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如经营者违反劳动法规,无视安全生产,置职工劳动保护于不顾;经营者无视工人身心健康,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而且不按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付给职工合理报酬;有的企业还通过增加定额工作量变相侵吞职工加班费;经营者肆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职工经济收入无保障,福利待遇被变相取消;经营者以言代法,随意辞退职工,尤其以“待岗”名义使职工失去工作权利。

在制衡机制上,则表现为无章可循或执法不严,劳动者总是处于被侵害被制约的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

①就全国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严重畸形,供大于求十分严重,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则很小。

②我国立法和执法*不健全,导致了在劳动关系上长期无法可依。

③劳动者的本身素质较低,缺乏自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规范、有效、深入职工群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规范劳动用工,有组织地争取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是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突出维护职能的重要举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是的,*对企业运行基本没有干预和行政管理,从而使企业职工利益的实现方式,直接受到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工会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讲,工会应该全方位地维护职工利益,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工会应该首先找到“切入点”,这样才有可能由此拓展在市场经济中工会的活动范围。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正是这样的一个切入点,工会代表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劳动关系行为的随意性,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双向沟通,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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