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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不是,你千万别曲解法官的意图,我每次开庭前也要告知当事人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方式,这样做的好处,第一,证据种类的转换,即将视听材料转变成书证;第二,证实证据的客观性和公允性,使视听材料中的许多内容以最之间的方式被认同。如果,你需要打赢这场官司,那就耐下性子把材料整理出来,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你十分有利,如果法官只是在质证过程中听一听,那才是玩忽职守,草草了事呢!
热心网友
录音证据属于试听资料证据,在整理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保留录音证据的原始资料;
第二,刻录成光盘提交法庭;
第三,形成书面的表现形式,将双方谈话内容以文字的行为表现出来;
第四,保持录音证据的完整,不要剪接。
热心网友
您好,一般录音证据的确需要形成书面文字才提交法庭的,*会交由对方(交换证据),*在质证环节会询问对方是否有异议。
热心网友
这个录音取证,是通过打电话给厂方高管,采取录音,还是直接带着录音笔去当年找对方谈论这个纠纷录下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