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入境中国隔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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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入境中国隔离新*,目前国内超过80%城市的隔离期甚至都已经超过了21天,多数“14+14”,少数“21+14”,也就是说入境中国后,“14+7”天的起步套餐只是最基础的。
上海市14天集中隔离+7天社区健康检测,苏浙皖3+11转运隔离。
北京市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广州市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自我健康监测7天。
深圳市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
厦门市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监测。
沈阳市14天集中隔离+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28天自我健康管理。
重庆市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社区健康监测。
武汉市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14天社区健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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