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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直接从事食品加工或销售的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提供健康证明,其健康证明应当由乡镇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体检具体项目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乡镇级公立医院不具备规定的体检项目检查资质或能力的,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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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关系到食品市场竞争力和富国强兵、祖国强盛的建设。今天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社会越是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越富裕,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就越会关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解决好食品安全这一问题,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增强综合实力的保证。所以我们务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促进企业自律,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在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应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牢固社会文明防线,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关注食品安全,就是关爱我们的生命”。只有在文明的社会里,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监管,生命之舟就能推波助澜,人类健康就有历史性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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