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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手续按照本企业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工会法》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去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