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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特别重要,尤其是过期食物,对我们危害特别大。扬中一个超市,被有关部门抽查到有10瓶过期饮苏打水。被罚55000元,老板认为不合理,认为罚太多,交罚款时间过了,还没有去交罚款。我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这样罚款合理,合法。因为是过期饮料,如果被消费者买了,喝掉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样问题。
超市比较大,之前顾有员工,在这里上班,老板说商品卖完了,那个货架上没有商品,就临时把饮料放上去,里面还有新日期饮料。恰好这几瓶饮料被查到,店里一直都是自己父亲搭理,父亲不懂电脑,不知道用电脑录库存,查过期商品之事。认为罚55000,太多了,那几瓶苏打水,进价一块五毛钱,卖出去两块五毛钱。成本也就十几块钱,却被罚55000元,再说自己店里小本经营,没有那么多钱,现在生意不怎么好。
据有关部门说,他们卖过期饮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没有保护好消费者利益。罚55000是最低罚款,这是最轻惩罚。合法合理,有法律依据,我们也应该理解工作人员,这是他们工作,如果每个超市都这样,把过期商品卖给消费者,都不处理,不罚款。我们消费者,买东西就不安全,也不敢去超市购买商品。如果买过期食品,吃坏了怎么办,谁来为我们承担责任。罚款这么多就是为了让他们记住,以后不能这样做,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过这件事情,告诉我们消费者,平时在超市买东西时,一定要关注生产日期。如果我们购买了过期产品,要去找超市,或者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我们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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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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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少了,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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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罚的对,如果这10瓶过期饮料让人误喝了很有可能会造成生命危险,到时候就不止是罚款那么简单了,这次就当花钱买个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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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镇江扬中市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向现代快报96060热线反映,因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货架上有过期苏打水在销售,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被处以了55000元的罚款,而且据说还是底线处罚。经营者质疑处罚太重,认为按照苏州市的类似做法,应该不会如此处罚。就此,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认为,镇江市没有出台苏州市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类似法规,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就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本意。我认为既然店主知错能改,这个罚得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