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的组织章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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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51

第一章 总 则
<P 第一条中国港口协会是全国性的港口行业协会。 < P> 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Ports&Harbours Association(简称:CPHA)
第二条本会是由港口行业的企业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执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业发展的方针、*和任务;
(二)参与*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与港口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提供建议;
(三)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等前期工作,参加*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技术*和立法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五)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及研讨交流活动;
(七)掌握行业价格动态,自律协调行业价格,积极反映企业意见;
(八)组织举办国际港口航运博览会及其他相关会展活动;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港口民间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与国际港口协会及其他相关国际港口民间组织的联络和协调;
(十)编辑 < 中国港口 > 杂志、< 中国港口年鉴 > 及有关行业资料;
(十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本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十二)承办业务主管部门转移、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口行业的企业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同业协会,不论所有制和经营规模,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凡关心港口行业发展并热心本会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港口行政管理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在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审定,在下一次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上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质性帮助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理事的增补或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举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港口界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议选举决定;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会设专职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行使理事长委托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下设若干办事部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组织制定秘书处人事、财务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六)组织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应根据专业特点,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及社会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的权益收入;
(六)承担*部门和会员委托事项所取得的收入;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会费标准与办法,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参照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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