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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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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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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