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 剽窃有什么负面影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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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4

剽窃的危害: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读者会对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

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惩罚:

1、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4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4

剽窃的危害: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读者会对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

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惩罚:

1、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4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5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为了让别人分享,分享者通过引用、诠释而承认作者的贡献,后者因此获得“名声得分(reputational
  credit)”,这是学术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give attribution to the source),这是反剽窃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没有归认来源的义务,反剽窃也就丧失了正当性。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
  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例如:大学把博士学位授予论文抄袭者,把“学术带头人”的称号授予让学生执笔写作、自己署名的教授,把“211工程”的研究专款拨付给那些在“统编教材”中任意窃取他人思想和表达的“主编”,这都会损害该大学的声誉。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例如,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剽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
  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剽窃——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剽窃又导致重复出版,增加读者发现和寻找原创文献的困难,造成误解和源于误解的纷争……,因此,剽窃者常常无端消耗他人的时间。如果剽窃者又善于利用制度的弊端,例如,把他的作品列为“指定教材”、“考试读物”,那么,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更为严重了。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学术活动本来在于开启智慧、增进知识,然而,剽窃是一种无谓的心智损耗——每个人的时间是一个定数,用于剽窃的时间多了,阅读、思考和写作时间就少了,因此,剽窃者本人总是自废功力。
  
  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剽窃者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假冒商标者把自己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剽窃者的目的是沽名钓誉——他通过占有别人的精神产品而骗取他本来不配拥有的社会评价;假冒商标者的目的是利润——他本来没有能力生产更好的产品,于是,就把自己的产品伪装成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占有本属竞争对手的市场——他是一个隐名的获利者,寄生在他人商誉的躯壳之内。

  7.为了使叙述贴近主题,我们有必要区分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
  商业剽窃以营利为目的,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都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归认来源,商业剽窃通常还有未经许可的复制,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商业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商人,学术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同行;商业剽窃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学术剽窃的整治是行业自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5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

7、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

参考资料:http://wangxiansheng.blshe.com/post/3949/519111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6

抄袭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5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为了让别人分享,分享者通过引用、诠释而承认作者的贡献,后者因此获得“名声得分(reputational
  credit)”,这是学术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give attribution to the source),这是反剽窃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没有归认来源的义务,反剽窃也就丧失了正当性。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
  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例如:大学把博士学位授予论文抄袭者,把“学术带头人”的称号授予让学生执笔写作、自己署名的教授,把“211工程”的研究专款拨付给那些在“统编教材”中任意窃取他人思想和表达的“主编”,这都会损害该大学的声誉。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例如,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剽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
  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剽窃——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剽窃又导致重复出版,增加读者发现和寻找原创文献的困难,造成误解和源于误解的纷争……,因此,剽窃者常常无端消耗他人的时间。如果剽窃者又善于利用制度的弊端,例如,把他的作品列为“指定教材”、“考试读物”,那么,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更为严重了。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学术活动本来在于开启智慧、增进知识,然而,剽窃是一种无谓的心智损耗——每个人的时间是一个定数,用于剽窃的时间多了,阅读、思考和写作时间就少了,因此,剽窃者本人总是自废功力。
  
  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剽窃者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假冒商标者把自己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剽窃者的目的是沽名钓誉——他通过占有别人的精神产品而骗取他本来不配拥有的社会评价;假冒商标者的目的是利润——他本来没有能力生产更好的产品,于是,就把自己的产品伪装成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占有本属竞争对手的市场——他是一个隐名的获利者,寄生在他人商誉的躯壳之内。

  7.为了使叙述贴近主题,我们有必要区分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
  商业剽窃以营利为目的,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都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归认来源,商业剽窃通常还有未经许可的复制,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商业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商人,学术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同行;商业剽窃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学术剽窃的整治是行业自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8:25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

7、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

参考资料:http://wangxiansheng.blshe.com/post/3949/5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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