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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格的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打勾。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的框内打勾,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的前面的框内打勾,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证件号码从左到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的,应在空格框内画斜线。
(四)如各项扣除的项目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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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