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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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29
一、省*应当将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予以公告。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决定后公告。二、下列行为均属非法采砂: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的;
(二)在确定的长江禁止采砂区从事采砂活动的;
(三)在确定的长江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四)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从事采砂活动的。三、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禁止采砂期,本*江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指定的水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长江非法采砂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沿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