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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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4
没有。超市无权罚款。
偷一罚十等口号一般用作超市等场所的威慑性口号,实际上,超市等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超市有权将人扭送*机构,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进行处罚。但超市本身,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但一般情况下,出于私了的心理,许多人会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罚十或者其他赔偿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错误不代表偷窃者是正确的。双方应在权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对“偷一罚十”行为的评价
1、华东*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
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
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
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
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
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2、中国*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
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专家:“偷一罚十”侵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4
超市这样做是不合理的。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超市应该把行窃者没有结账的物品按金额结账或退还超市,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把行窃者送至派出所处理。但是超市没有权利罚款,即使罚款应该索取正规*,以便日后申诉。
想把多罚的钱要回来可以起诉。
对于盗窃者而言,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达到法定条件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数额未达到犯罪标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给予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多次盗窃未达到犯罪但屡教不改的,*机关可以做出劳动教养决定。
对于确因疏忽大意导致未交款即带出超市物品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不应以盗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罚款属于行政或司法权利,超市没有罚款资格,所作罚款无效,被罚者有权要求退还。但超市方可依法要求盗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一般仅限于该商品价值,如已退换商品且未损坏的一般不必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5
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超市应该把行窃者没有结账的物品按金额结账或退还超市,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把行窃者送至派出所处理。但是超市没有权利罚款,即使罚款应该索取正规*,以便日后申诉。
扩展资料
超市防盗手段
商品软签,一般放在化妆品包装上,就是磁条,这个磁条报警的有效率是百分之六十五,磁条很粘,把磁条全部撕掉有点难度,如果撕不彻底还是会报警的。包装拆掉是好办法,不过先确认包装里面的商品上没有磁条,有的时候很多超市把商品的包装和里面的商品都放上防盗磁条。磁扣,是硬防盗标签,这个报警有效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一般放置在高级毛巾和拖鞋等物品上,由一个钢丝缠在一个塑料板上,其实这个钢丝锁的并不很严实,用手使劲的来回拧几下就可以弄下来。
超市的警报门,2个是一组,一个是发射门,一个是接受门,一个上面有红色的灯(颜色不确定,但是一般是红色),有红色灯的是接受门,也就是报警的门,你在出门的时候,把超市的东西放在接近发射门的口袋里,这样报警的几率就少了很多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5
在行*的层面上,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以及*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而商家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没有对外罚款权,可见,商家自行制定的“偷一罚十”在行*层面上并没有相关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6
这么说吧,你朋友的行为属于轻微扰乱治安,超市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已经构成了犯罪!他们当然不会给你留下任何收据啦,那样不就成了犯罪的证据,他们就是吓唬你朋友啦,能榨出点钱来他们瓜分,超市在这一块属于灰色收益,不用交税。反正就是利用了人做错事心虚的心理,怕张扬出去丢面子,于是就私了。不过说实话,据我所知金额不是很大的话,好像1000以内的这种事件人家110和*都懒得受理,你想想那么多重要的案子等着破呢,谁去花大时间研究你这个?你朋友应该是初犯吧,不是惯偷,谁没有个一时糊涂的时候,*人员也就是批评几句,根本不会立案的,你态度要是差一些的话可能会小小难为下,比如通知家人来领你,态度好的话不会怎么样的,都在一个城市住谁也不会那么傻故意去难谁,你说是吧。超市的人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他们吃定了你朋友一定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又要面子的心理,固然超市这样做也不对,但谁叫你朋友有错再先呢?下次可别这样了,万一啊我是说万一哪天你们如果真的是忘记付款了,又被他们这样子敲诈,你就别和他们妥协,如果是大超市的话他们也怕事情闹大的,因为已经构成敲诈了,我朋友在超市,他说啊处理这种事情的小屋根本没有摄像头的,就是因为怕留下视频作为证据。有一次一个记者故意偷了东西然后带了录音笔进去小屋子,就把证据带出去了,告他们一个一个准。还有,你说的超市和*关系好,再怎么说,进了*就要按规章办事,连100快都没超过的小事件*能罚多少?有法律规定呢!你给*交罚款是会给你收据吧,心服口服,总比被那几个臭保安昧了去好吧?你朋友那次要是再坚持一点就不会收你1000了,他们宁可给你再降一下金额也不愿意去*的。说这么多就是想要看到的朋友都了解一下基本的权益知识。我们都要控制一下占小便宜的心态,毕竟这种事情会带来不开心的,所以,劝你朋友想开些啦,我敢说你身边的人10个有5个这样做过的,在超市上班的人都知道,一天不知道会抓住几百个,只是事后大家都不说咱们也不知道呵呵。今后的路还长着呢,忘记那些丑恶的嘴脸,好好过日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