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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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4:56
所谓的民间“票据贴现”实际上就是票据买卖行为,是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流通行为。《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上述两条确定了我国票据法“无因性”的意外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对于票据买卖行为是否属于票据法第12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情形的争议。无效说认为,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票据买卖,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购买人主观上明知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显然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也不能因此获得票据权利。有效说认为,尽管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法也没有规定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在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没有对重大过失进行界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不能获得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法中关于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并非属于效力性的规定,因此,不能因此认定买卖无效,进而再推断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就“公示催告终结后,持票人提起诉讼,公示催告申请人以持票人系通过私人贴现取得票据、违反金融法规为由,主张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能否成立?”进行解答明确:“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因此,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该意见已经将买卖关系作为一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肯定,比较一般的有效说而言又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04:57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权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
鉴于票据行为无因性,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