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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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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l)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关于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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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什么是刑事责任的功能
所谓刑事责任的功能,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通说认为,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这种调节功能表现为: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所反映出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功能上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概念各自,不能互相取代。
刑事责任的功能如何考量
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从其理论价值来考量的,中国刑事责任理论来源于苏俄刑法理论,和*法系、英美法系的理论都有着较为重大的区别。
实际上,在中国刑法适用中,刑事责任的实际操作的作用并不突出,往往是判定犯罪构成后就直接判定刑罚或其他处罚方式,只有在考虑到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的情况下才着重考虑这方面的理论分析,而且中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要件已经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所以中国刑事责任的功能大多是存在于刑法理论研究中。
而*法系的刑事责任通常表述为罪责或者有责性,是犯罪构成要件三要件中的最后一个要件,承担着最后一次刑法评价的实际功能,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如前所处也包含犯罪论的内容,而中国刑事责任是的内容,主要承担的是指导功能,故而考虑到中国犯罪构成的逻辑缺陷,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实际上*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更应当成为中国努力借鉴的方向;前述的对刑事责任理论的构建改进更多的是一种权宜之计,亦即罪责平行说可以成为中国刑事责任论向*法系的一个跳板,因为它首先把刑事责任提高到高于刑罚的角度,使之从刑罚论的统治下解脱了出来,这对于其将来归入犯罪构成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若中国完成了向两*系刑事责任论的转变后,刑事责任的概念也许又将因为新形势而改变,亦即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刑事负担来理解也必然是从苏联法影响下的中国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谈的。
而目前情况下,强调刑事责任会又有益于凸显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地位,从而可以推进中国刑法的去*化的社会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