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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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七级伤残十三个月,八级伤残十一个月,九级伤残九个月,十级伤残七个月;
2、劳动、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的规定如下: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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