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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合伙人就必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问题签定合伙协议。但是现实中的很多合伙人都是关系比较密切的朋友或是亲戚,所以合伙协议一般都不做约定,认为只要赚钱,对方总不会亏待自己的,这种做法最终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2)如果你的朋友作为投资合伙人,同时她也是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她一方面作为经营管理者,而获得你们合伙投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工资额度应该经过合伙人双方事先约定);另一方面她作为合伙投资人,对企业的盈利进行分配,至于利润分配比例,本来应该是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你们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双方重新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