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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税制结构。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主要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发挥其保障财政收入的功能,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影响了税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只有逐步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即提高所得税比重,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并保持一定的税制弹性,增强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功能,力求从多渠道缓解收入差距矛盾,最终通过税制的内部协调性和外部适应性来实现税收调节目标。
(二)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1、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5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0%。对于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必须要低于资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即应提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
2、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客观现实,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可能会存在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等问题,且具体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较现实的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无费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类征收,对于通过劳动所得的报酬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收。
3、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统一各地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生计、赡养老人、婚姻等情况,避免各地自行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人为造成不合理情况。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目标。
(三)完善我国财产税制
1、完善现行的财产税。一是拓宽现*产税的课征范围,取消原有对个人非经营用住房的免税*,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并将其课征分为扩大到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二是继续完善车船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未将飞机、火车、地铁等列举在内,应扩大其征税范围。
2、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标是通过对人们财富存量的调节,来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高收入者和高财富所有者持续增加,遗产税和赠与税有了潜在的税源。借鉴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经验,建议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适时开征遗产税,为了避免纳税人通过生前赠与规避遗产税,同时开征赠与税,科学设计、合理配合,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四)逐步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并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第一大税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与此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进程,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防止贫困问题加剧,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