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转到合伙企业名下,该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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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因此,该合伙企业免予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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