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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法中规定的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罪名是:
1、组织卖淫罪;
2、强迫卖淫罪;
3、协助组织卖淫罪;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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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法中规定的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罪名是:
1、组织卖淫罪;
2、强迫卖淫罪;
3、协助组织卖淫罪;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