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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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15:24
答: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按规定申请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先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2)提交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及其他需要购领财政票据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3)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核准条件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执收单位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单位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并建立台帐,专柜保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政票据审核员审核无误, 并确定应当缴纳的*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财政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后监督销毁。
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的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财政票据,禁止擅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票据购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