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8:53
据萧山*官微消息,近日,李佳琦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两被告被判赔16万元。
2019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两家公司。一家公司名称与李佳琦所签约的公司相似,另一家公司则直接用“佳琦”做名称(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假冒李佳琦名义生产销售产品,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2020年3月,李佳琦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06万元。
这两家公司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帮助自己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过合作。
延伸阅读:
人格权纠纷案
因一般人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同时,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8:53
答:萧山*判决,两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格权,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十六万元的人民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8:5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消息,对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8:54
被告人要停止对其的人格侵权,并付16万元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8:55
侵犯了李佳琦人格权的,毕某和卢某要停止对李佳琦的人格侵犯,以及要赔偿16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