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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不用通过劳动仲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了 申请仲裁的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 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 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 集体合同 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 法规 规定受理的其他 劳动争议 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