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申请再审后,相应的判决会被停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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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故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再审后,相应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但因行政行为已经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且经过人民*的审理已经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基于维护国家权威和司法威信的目的,该判决、裁定并不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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