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最多不超六个月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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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0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例如伤情严重或其他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的,需要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而不能由员工与单位协商延长。也就是说,停工留薪的最长时间是2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公司应按照往常照发。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不必继续发放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工伤职工仍需进行治疗,此时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停发薪水,但职工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种是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赔偿金,赔姿银偿金由工伤保险支付,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赔偿金由公司自行承担。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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