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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期限保护。
作者对于署名权、修改变更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可享受无限期的保护。
2. 终生加死后50年。
对于公民的原创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等权利将受保护期至作者去世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若涉及到合作作品,则保护期限终止于最后离世者逝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 50年保护期。
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电影作品以及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等权利,其保护期限为50年,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但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曾发表,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依据】
《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